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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0-09    作者: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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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通知》(山大学字〔20142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研究生思政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以研究生毕业鉴定代替。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副书记作为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院测评工作。辅导员作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级委员会成员和党支部委员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日常行为规范等内容。

(二)发展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参加学术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的情况。

第三章  测评流程

第七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学生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活动情况的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班级或专业排名。

(三)学院审查: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如审核存在问题,应针对相关问题予以调查了解,并予以纠正调整;审核无误后,公示3天。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结果造册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学校对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章  测评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

(一)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满分85分,计算公式为: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学生评议+辅导员评议+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记实扣分。

各种指标的测评方法如下:

1.政治素质、道德修养、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通过学生评议和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评议,最高分计65分,其中:

学生互评最高分为50分,以班级全体学生互评分数(百分制)平均分的50%为准。各测评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算平均分时确定是否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总人数在30人以上的班级最多只能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总人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最多只能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

辅导员评议最高分为15分,由辅导员根据学生日常表现自主确定,学院鼓励辅导员通过评议强化对学生参与各项集体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可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评议。将学生集体活动出勤情况纳入评议范围的活动,应提前告知学生考勤要求,做好考勤记录,避免事后考勤。

2.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最高分为10分,以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所核算成绩绩点的专业排名为准: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按5分计入;专业排名处于31%70%的学生以4分计入;专业排名70%之后的学生以3分计入。在此基础上,全部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再计入5分,否则不得。

3.科研成果:

学院鼓励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凡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发表文章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清样、证明等一律不算分;作者单位为我院的成果方可计分;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学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的科研成果正常计分,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且第一作者非学生导师的科研成果折半计分,其他署名情况的科研成果不计分;发表于CSSCI来源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计为5分、C刊扩展版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计为4分、普通刊物上的学术论文计为2分。有多个科研成果的,可累计计分。其他科研成果由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

4.日常行为规范:

通过记实扣分的方式进行。记实主要根据学生的请销假情况和宿舍表现情况进行减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的85分为止,其中:

请销假情况以辅导员日常工作记录情况为准,未按照《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条例(修订)》(见附件1)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每人次减2分,达到《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山大学字〔201245号)相关规定的,同时报请学校按规定予以处理;

宿舍表现情况分安全卫生检查情况和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两类,安全卫生检查情况以学校网站公布结果为准,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以宿舍管理部门反馈至辅导员处的记录为准,两类情况均视为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每人次减4分。

其他未达到学校要求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学院、学校的处理结果予以减分: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分,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分别减18243060分。

对于上述细则未能涵盖的其他未达到学校要求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由学院酌情提出处理意见,参照上述细则减分。

(二)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主要参加学术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的情况等测评指标,满分15分,加满15分为止,计算公式为: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活动获奖加分+鼓励参与加分+学生工作加分。

各种指标的测评方法如下:

获奖荣誉加分:学院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各个级别的学术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凡在上述活动中获奖者,以获奖证书为准(证明等一律不算分),由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认定,通过者一律记为1分。凡获得校共青团荣誉体系奖励均计为1分。

鼓励参与加分:学院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院举办或者承办的学校各个级别的学术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和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以学院研究生会或班级提供的出勤名单为准,一律按1/次计分。将学生集体活动出勤情况纳入计分范围的活动,应经学院审批后实施;相关活动开展时,要提前告知学生考勤要求,做好考勤记录,避免事后考勤。

若参与上述活动并且获奖的,则按照获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学生工作加分:学院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院及班级的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长、党支书职务及院研会主席团成员且任职满一学年的学生,计5分;担任其他班级委员、党支部委员或院研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且任职满一学年的学生,计4分(任职一学期的折半计分)。若存在兼职情况,则在计分较高的项目上额外计入1分。最高分不超过6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使用

第九条  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测评结果分别记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测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公示。

第十条  各测评小组根据计算公式将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按照得分降序排序,由辅导员划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测评结果等级的分数线。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的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以下等级记录:

(一)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测评结果不得记为“优”;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中”;

(三)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差”。

第十二条  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研究生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评比挂钩,测评结果为“中”或“差”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的评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原《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德育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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