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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6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山大教字〔2021〕17号)

发布人:bkjxsdu     发布时间:2021-06-30 17:29:27      点击次数:116

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秩序,保障本科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山东大学章程》《山东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在本科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学校在职教职医务员工发生的本科教学事故适用本办法。学校兼聘、专聘和外聘人员发生的本科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级别

第五条 本科教学事故根据责任主体,分为(A)教师教学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服务保障类三类;根据教学事故性质情节从轻到重,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具体分类分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 本科教学事故处理方式包括:书面提醒、通报批评、暂停任课资格、纪律处分等。其中,涉及纪律处分的权限、期限、程序等,按学校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Ⅲ级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提醒。

第八条 对于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校内评奖评优和教学比赛。

第十条 对于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暂停任课资格等处理。处分期年度考核及岗位绩效等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校内评奖评优和教学比赛。

第十一条 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该年度本科人才培养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C级以上;发生Ⅱ级或2次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该年度本科人才培养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A级。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科教学事故,经认定可免于处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认真配合组织调查,积极弥补事故损失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因个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或者多次发生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后推诿塞责,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阻碍他人提供证据等对抗调查行为的,可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本科生院及时发布教学事故通告,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由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本科生院,并同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对于责任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本科生院会同其所在单位共同调查核实,并按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委员会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委员、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授权威海校区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相应委员会,负责校区相关事务处理。

第十七条 本科生院在收到事故认定材料后提交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专家委员会,由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事实、类型、等级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经认定责任人违反学校规定,但尚未达到Ⅲ级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由本科生院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提醒,并通报所在单位。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的,由本科生院发布通报批评,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认定为Ⅱ级和Ⅰ级教学事故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本科生院将事实材料、等级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人事部;

(二)人事部提交学校工作人员奖惩领导小组审定处理意见;涉嫌违反党纪的,可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查处。

(三)人事部将书面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及所在单位。

   (四)处分期满,按学校相应规定和程序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复核与申诉

(一)责任人对本科生院或人事部送达的事故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30日内向本科生院或人事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本科生院或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责任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申诉复议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按相关程序办理。申诉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暂停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处分解除并完成整改后,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恢复任课资格的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本科生院,经审核批准后恢复任课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教学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威海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山大教字〔2012〕34号)、《山东大学(威海)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山大威校教字〔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认定标准

         2.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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