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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山大教字〔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11-16    作者:     来源: 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点击:

山东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山大教字〔2023〕7号)

发布人:bkjxsdu     发布时间:2023-09-12 16:06:05      点击次数:8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旨在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推免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执行严格、监督有力,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第五条 学院和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2-3名教授代表等构成,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制定本单位推免细则。

第六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各学院要制定本单位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章 推免生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学术不端行为,历学年德育等级评价须均为“优”或“良”。

第九条 学术发展。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较强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有志于在国内继续深造。

第十条 学习要求。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推免时被推荐学生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修读,如有不及格必修课或限选课,须在推免前重修通过。其中,参加学校三个月以上长期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在推免前完成学分认定,必修课和限选课所修学分须达到前三学年(四年制)或前四学年(五年制)教学计划中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的95%以上。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排名要求。学生在满足第八条至第十条条件的基础上,学分绩点应符合下述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

(一)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尼山学堂的全体学生。

(二)卓越计划班、学校认定的校级基地班,学分绩点排名前70%的学生。

(三)普通教学班,学分绩点排名前50%的学生。

(四)对于具有特殊专长或在一定领域表现突出的学生,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学分绩点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历年年度测试成绩不合格者(补测后仍未合格者),原则上不得推免研究生。

第十三条 参加过往届推免生遴选的不得推免研究生。

第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根据协议须在本科毕业后进藏工作五年,不享受推免资格。

第四章 推免生计划分配

第十五条 推免生计划主要包括统分计划、支教计划、补偿计划和保留入学资格计划等。

(一)支教计划为研究生支教团计划、河南确山县支教计划。

(二)补偿计划为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计划。

(三)保留入学资格计划为保留入学资格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统分计划分配办法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统筹考虑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特色培养、学生数、上学年推免工作等因素,确定统分计划推免名额。

(二)学校下达至各单位的推免生计划,由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推免工作细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十七条 排名依据

(一)按照全面发展、综合评价的要求,各学院对全体学生按照综合评价成绩进行排序,根据推免名额及各单位排名方式按顺序确定人选。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学习成绩)×90%+素质能力×10%

(二)综合评价成绩中涉及的学业水平(学习成绩)为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参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以及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四年制专业计算区间为大一至大三学年,五年制或长学制专业计算区间为大一至大四学年。推免排名时平均学分绩点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

(三)综合评价成绩中涉及的素质能力满分100分,包括基础素养(60分)和创新素养突破提升(40分)两部分。

基础素养部分包括身心素养(15分)、文艺素养(15分)、劳动素养(25分)、创新素养基础素养(5分),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山大学字〔202239 号)执行,基础素养部分最终得分按历学年得分的平均值计。

创新素养突破提升部分包含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国际组织实习三个模块,由各模块牵头部门在当年推免工作启动时对满足本办法第三章推免资格条件的学生所获成果进行认定,得分直接算作创新素养突破提升得分,非历年平均值。各模块最高得分为40 分,模块内若有多项加分,只取最高分计,模块间分数不可累加,赋分细则见附件-1

(四)交流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按照山东大学有关交流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后认定的课程及其成绩计算。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班级或者专业或者年级进行成绩排名,并在推免工作开始前予以公布,报本科生院备案。推免工作启动后,任何单位不得中途改变成绩排名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应对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在单位内部以有效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序号、学号、姓名、专业、班级、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素质能力评价成绩、综合评价成绩等。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申请推免资格。

第二十条 当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放弃推免资格时,学院应安排其签署书面的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而后严格按照公示的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但不得超过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在推免范围之内但没有推免的学生,须注明不能推免的原因。已确定推免资格的学生,学校不再向其提供成绩单、学历证明等出国留学证明材料出具以及本科毕业就业推荐等相关服务,同时学校保留与国外接收高校或用人单位信息互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对外公布本单位推免工作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对排名方案、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及排名、平均学分绩点、素质能力分、拟推免名单等进行公示;积极向学生宣传推免工作政策和办法,及时处理推免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无法落实的推免名额应及时交回学校。学校按照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进行重新分配。对于占用学校推免指标但最终放弃资格的情况,下年度将扣减学生所在单位的推免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资格名单确定后,各学院应及时在本科生教务系统维护推免生信息,并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信息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本科生院,由本科生院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公示并完成网上注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免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宣传推免工作政策,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和规定程序开展推免工作,自觉接受全体师生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院,学校将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并在各单位开展推免工作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创新素养突破提升赋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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