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山大教字〔2023〕18号)
发布人:bkjxsdu 发布时间:2023-09-13 11:22:01 点击次数:1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70 分及以上;
(四)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本科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达到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
(三)辅修学士学位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70 分及以上。
第七条 参加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全日制本科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存在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申请学位时尚未解除的;
(四)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位的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培养方案要求,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并报本科生院复核。
第十条 本科生院复核后,提出学士学位建议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
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况或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撤销所授学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结果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受理后,按照第三章相关程序开展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核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山东省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