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山大政管学院”)与日本国冈山大学文学部(以下简称“冈大文学部”)达成合作,推进合作关系,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文化、科学进步以及友好关系的发展。为此达成以下合作协定:
一、学生交流
(一)学生交流时间限于半年或一年。
(二)双方接受交换学生人数为每年度一人左右。
(三)交换生在具备语言能力,并且具有接受大学能够进行教研指导的专业时方可接收。
(四)学生的第一次选拔由派遣大学实施。派遣学生自申请报名日起至交换留学结束为止,必须拥有派遣大学的学籍。
(五)接受大学对于未达到接受标准的学生保留不接受的权利。
(六)接受大学须选定一名导师对留学者进行专业指导。
(七)派遣大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拔学生的申请资料交往接受大学。
(八)交换学生在留学期间必须按接受大学的教学计划登记注册。
(九)参加这个项目的交换学生不以获取接受大学的学位为目的。
(十)留学结束时,接受大学应向派遣大学交付交换学生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十一)双方依据各自大学的成绩评定基准就交换学生在对方的学业进行评价并授予学分。
(十二)接受大学对申请利用大学宿舍的交换学生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有关宿舍的帮助和信息。但宿舍所需费用由交换学生本人负担。
(十三)接受大学免收交换学生所需的审查费、注册费和学费。但是旅费及生活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二、教职员的交流
(一)为推动教育和研究的进展,双方同意以具备派遣及接受条件为前提,开展不定期的、双向的教师交流活动。
(二)派遣期间为2-4周。往返费用、派遣期间的生活费用等,在对等的原则下,由双方经商讨决定。
(三)在派遣期间中,该教师须按照接受大学的要求、规定等进行讲课、教育指导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教师的人选,由派遣大学提名推荐,经接受大学的认可、批准后决定。
(五)一旦派遣计划确定后,一方的派遣中止,不得影响对方派遣计划的进行。
(六)接受大学在该教师申请入国签证时须负责提供该教师所需要的资料。
(七)接受大学为确保该教师顺利住宿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八)派遣期间,被派遣的教师须遵守接受国的法律以及接受大学的规则与惯例。
(九)其他教师交流相关事宜,由双方的友好协议来决定。
三、合作研究、教育以及文化项目
四、研究信息的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