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堪当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最具创造力的研究生,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山大学字〔2022〕38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我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研究生思政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的前置条件,综合评价与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等共同构成研究生毕业授位的过程评价、多元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自第二学年起开始组织,一般在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的综合评价以研究生毕业鉴定代替。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副书记作为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院评价工作。辅导员作为班级综合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评价日常材料的日常记录及组织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班级成立由班级委员会成员和党支部委员组成的评价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评价工作。评价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六条 综合评价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第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由德育评价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综合产生。德育评价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包含民主评议和日常行为规范。综合评价成绩由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加分综合产生。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八条 评价工作分班级评价、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评价:根据每名学生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评价小组按照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德育评价根据民主评议得出,综合评价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活动情况的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由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加分综合产生。辅导员对德育评价和综合评价成绩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辅导员带领各班级评价小组计算得出综合评价成绩,并根据评价成绩进行年级、班级或专业排名。
(三)学院审查:辅导员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学院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如审核存在问题,应针对相关问题予以调查了解,并予以纠正调整;审核无误后,公示3天。学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结果造册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学校对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章 测评内容及方法
第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包括由德育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综合产生。计算公式:综合评价结果(满分100分)=德育评价结果(满分50分)+综合评价成绩(满分50分)。
(一)德育评价结果考核办法
德育评价内容德育评价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德育评价结果满分为50分,由评议和集体活动纪实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德育评价结果(满分50分)=评议计分(满分35分)+日常行为规范(满分15分)。
1、评议计分
以班级为单位,依据德育评价内容,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生综合表现进行评议。
满分为35分,其中学生自评5分,学生互评15分,辅导员评议15分。
2、日常行为规范
满分为15分。通过记实扣分的方式进行。记实主要根据学生的请销假情况和宿舍表现情况进行减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德育评价成绩的50分为止,其中:
请销假情况以辅导员日常工作记录情况为准,未按照《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条例(修订)》(见附件1)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每人次减2分,达到《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山大学字〔2012〕45号)相关规定的,同时报请学校按规定予以处理;
宿舍表现情况分安全卫生检查情况和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两类,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和违章电器使用情况均以宿舍管理部门反馈至辅导员处的记录为准,两类情况均视为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每人次减4分。
其他未达到学校要求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学院、学校的处理结果予以减分: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分,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分别减20、30、40、50分。
对于上述细则未能涵盖的其他未达到学校要求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由学院酌情提出处理意见,参照上述细则减分。
最终德育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不限定比例。德育评价结果与分数对应情况:
德育评价分数(≥) |
35 |
30 |
25 |
其他 |
德育评价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良好”。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不合格”。
受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以各种形式通报批评的,德育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民主评议以各党团支部为单位,以百分制互相打分的方式进行。若某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不遵守法规校纪、被学校和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等以上处分,该同学民主评议成绩计为0分。
(二)综合评价成绩计分办法
综合评价成绩由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成绩加权产生,其中基础分30分,加分项累计不超过20分。
1、智育评价计分
(1)学习成绩:
基础分,满分为20分。以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所核算成绩绩点的专业排名为准: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按15分计入;专业排名处于31%—70%的学生以10分计入;专业排名70%之后的学生以7分计入。在此基础上,全部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含70分)再计入5分,否则不得。
(2)学术活动
基础分,满分为10分。学生每学年至少参加5场专业学术交流讲座,未达到要求者,每少一场减2分。
(3)科研成果:
加分项。凡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发表文章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清样、证明等一律不算分;作者单位为我院的成果方可计分;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学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的科研成果正常计分,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且第一作者非学生导师的科研成果折半计分,其他署名情况的科研成果不计分;发表于CSSCI来源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计为5分、C刊扩展版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计为4分、普通刊物上的学术论文计为2分。有多个科研成果的,可累计计分。其他科研成果由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
(4)学术竞赛
加分项。在科研学术竞赛中代表学院参赛获奖的研究生可以加分,纳入本细则科研学术竞赛分为 I、II两类(附件1),学院根据竞赛历史、举办规模、影响力及竞赛实际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I、II两类竞赛的认定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国家级获奖:特等奖计5分,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优秀奖计1.5分;省市级获奖:特等奖计3分,一等奖计2.5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5分,优秀奖计1分;校级获奖计1分。集体项目获奖主力队员(前三位,含队长)按相应级别加分,非主力队员均按相应级别折半加分。在同一竞赛中获多项奖励,以及在有递进关系的竞赛中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
2、体育评价计分
加分项。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趣味体育活动,取得名次并获奖的;参加并完成学校各个级别的运动打卡活动,获得获奖证书或参与证明的,分别计为1分,可累计计分。
3、美育评价计分
加分项。包括活动获奖得分和鼓励参与得分。
参加学校各个级别的文艺竞赛、创新竞赛等活动,凡在上述活动中获奖者,以获奖证书为准(证明等一律不算分),由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认定,通过者一律记为1分。凡获得校共青团荣誉体系奖励均计为1分。
参加学院举办或者承办的学校各个级别的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和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以学院研究生会或班级提供的出勤名单为准,一律按1分/次计分。将学生集体活动出勤情况纳入计分范围的活动,应经学院审批后实施;相关活动开展时,要提前告知学生考勤要求,做好考勤记录,避免事后考勤。
若参与上述活动并且获奖的,则按照获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4、劳动教育评价
加分项。在实践服务和社会工作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者可以加分。获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者(落款加盖中宣部、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章)可以加8分,省级先进个人称号者(落款加盖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山东省委公章)可以加4分,校级先进个人称号者(落款加盖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学工部、校团委公章)加1.5分;院级先进个人称号者加0.8分。此项加分以证书为依据,因综合测评和获得年度奖学金而自然附带获得的各级荣誉如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等不再进行重复加分,各级科研成果奖因与论文等密切关联,也不再重复加分。证书落款印章非以上情况者原则上不再进行加分。为鼓励更多研究生参与实践服务,先进个人称号最多只计两项。
学生工作加分:担任班长、党支书职务及校(区)、院研会主席团成员等主要职务且任职满一学年的学生,计5分;担任其他班级委员、党支部委员或校(区)、院研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且任职满一学年的学生,计4分(任职一学期的折半计分)。若存在兼职情况,则在计分较高的项目上额外计入1分。最高分不超过6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使用
第九条 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测评结果分别记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测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公示。
第十条 各评价小组根据计算公式将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按照得分降序排序,由辅导员划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测评结果等级的分数线。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的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50%,“良”、“中”、“差”不设比例。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须为“优秀”。德育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应为“中”或“差”。
第十一条 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以下等级记录:
(一)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测评结果不得记为“优”;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中”;
(三)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差”。
第十二条 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研究生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评比挂钩,测评结果为“中”或“差”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的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原《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创新竞赛清单
(2022年-2025年)
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类别 |
赛事 |
主办单位 |
I 类 |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 |
I 类 |
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 |
教育部 |
I 类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教育部 |
II 类 |
中国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大赛 |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II 类 |
全国大学生城市治理案例挑战大赛 |
上海交通大学 |
II 类 |
“求是杯”全国公共管理案例大赛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II 类 |
“治道杯”全国本科生学术年会 |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
II 类 |
“模拟市长”论坛 |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II 类 |
全国高校“模拟市长”大赛 |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
II 类 |
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 |
中国联合国协会 |
II 类 |
模拟政协提案征集活动 |
共青团中央 |
II 类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国际英语外语教师协会中国英语外语教师协会(TEFL China) 和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研究会 |
II 类 |
“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育部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
II 类 |
山东省研究生统计方案设计与分析大赛 |
山东省教育厅 |
II 类 |
中国研究生“文化中国”两创大赛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
II 类 |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案例大赛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
II 类 |
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
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