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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院内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有序推进校园新媒体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号)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党委宣传部《关于做好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做好院内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事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凡符合以下描述且现已开通的院内校园新媒体,均应参与本次备案:
  以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或挂靠学院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名义,或以学院院部机关及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或以所属学院的本科/研究生各层次班级、党团支部的名义,开办的数字出版物、数字广播、手机短信、手机彩信、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手机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二、备案登记工作安排
  应参与本次备案的院内校园新媒体,一律填入《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和《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汇总表》(点击下载)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如学院**教务办公室/学院**研究所/学院学生会/学院**级**班,等等),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班级等应为辅导员老师)任新媒体工作单位负责人,指导老师栏酌情填写或留空。
  填写完成的备案表格于2015年12月5日中午12点前发送至院党委邮箱dw77001@163.com即可。邮件主题及附件命名格式均为建设单位+备案校园新媒体,如“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校园新媒体”。

三、注意事项
(以下事项均含现有和未来将要注册开通的院内校园新媒体)
  1.未来将要注册开通的院内校园新媒体,一律按照本程序备案,方可注册开通。
  2.院内校园新媒体的工作单位负责人、链接地址等信息,如发生变更或停办,各建设单位或组织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备案。
  3.院内所有校园新媒体
的名称原则上采用组织机构全称或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参照《山东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执行。
  4. 院内所有校园新媒体均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内单位或组织,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校园新媒体发布内容应以宣传学校和各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师生风采、文化氛围及服务师生校友的有关信息为主,突出自身特色;
  (3)校园新媒体要明确具体单位负责人和指导老师,负责新媒体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对新媒体平台信息内容的制作、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4)校园新媒体应加强运营队伍建设,掌握新媒体传播特点和规律,注重内容、形式和技术的创新,提升新媒体平台运营质量和水平。
  5.对于应当备案而未按要求备案的院内校园新媒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责任,必要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院党委 
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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